跳绳时受伤,他起诉摇绳者要求赔偿。法院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过失,摇绳机不承担责任。广场舞队一名队员在参加队组织的跳绳活动时摔倒受伤。 “领导者”和摇绳者有责任吗?近日,芜湖武威市法院审理了因广场舞活动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被告人吴某是广场舞队的主要创始人,该队每年向会员收取少量会员费,用于购买活动物资。 2023年6月,吴某组织了一次“跳绳活动”。在参加跳绳活动时,黄女士脚踩在绳子上,导致右股骨颈骨折,经认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被告人黄女士起诉活动组织者吴某、甩绳者李某,索赔20万余元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武威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黄女士本人未尽到足够的应有注意,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吴队作为赛事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意识,但对参赛者的身体状况不充分了解,或者没有提醒队员穿适合跳绳活动的鞋子和衣服。而且,跳绳并不是专业的跳绳器材。与李摇绳子的另一个人并不是舞团的成员,而是三个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因此,吴某没有充分履行对队员的安全保护义务。法院认为,黄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有故意、重大过失,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认为,黄女士嗨本人承担95%的责任,主办方吴承担5%的责任。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酷刑责任;然而,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或严重疏忽造成伤害,否则这并不适用。本案中,黄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跳绳活动,发生事故。他必须对损害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本案WU组织者未能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法院最终根据责任划分作出判决。吴某向黄女士支付了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精神伤害费等7000余元。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判决并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