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发布|国徽图案外用提案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 《国徽图案对外使用办法》(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4日外交部发布 2025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使用国家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事活动中使用国徽以及各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使用国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制的外交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外用信封、抬头都印有国徽。印制供国徽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员使用的外交文件以及因公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礼品卡等,应当印制国徽图案。第四条 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件以及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外交部长、国家和政府特使以及驻外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件,以及信封、信笺、请柬、贺卡、礼品卡等以名义对外使用的文件公务,将印在国徽上。外交部副部长、部长助理使用的外交文件以及因公务名义使用的信封、信笺,必要时可以印制国徽。第五条 国防部长使用的外交文件和对外使用的信封和信笺,国防部长使用的外交文件和信封、信件、邀请函、贺卡、礼品卡等使用其官方职务的对外名称,以及要求参加在国家印章上举行的国防部名称的招待会的邀请函等。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和中央政府有关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件和信封、信笺以及信封、请柬、外交卡、礼品卡等。其官方职能,必要时可印有国徽。第七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国庆招待会,必要时可以印制国徽。第八条 下列单位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印国徽: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外交事务的内设机构; 。 。 。 .; (六)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第九条 下列证件、文件等应当印有国徽或者加盖国徽印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 (3) ACC证书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 。 。第十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盖国徽漆印;上述协定、条约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以及条约文件夹封面均印有国徽。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技能竞赛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技能竞赛时,可以按照规定在人员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第十二条 国徽可以使用在边防哨所、国界界碑、领海基点标志物等上。这些标记用于表明国家主权。第十三条 外交部具体负责指导国徽对外使用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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